党院办印章管理规则
作者:系统管理员 时间:2006-04-03 点击数:
党院办印章管理规则
1、学院党委印章、行政印章,书记、院长签名章及党院办印章均由党院办综合科副科长负责保管。
2、印章应放置于保险柜内。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,确保印章安全。
3、印章应及时清洗,勤添印油,确保印章经久耐用、用印清晰。
4、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,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,每次用印,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查、核实并亲自登记。重要合同文件,须经办公室领导审查同意
5、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,必须与印章一致,否则不能用印。
6、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,要骑年盖月,字组端正,图形清晰。
7、凡属“代章”性质的用印,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“代章”二字,并用括号将“代章”二字括起。
8、凡涉及婚姻关系、房产、财产、担保问题一律不予用印。